一、为了加强全县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政干警着装,树立司法行政干警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二、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司法行政干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制式服装,在下列情形下必须着装:
从事矫正对象管理、人民调解以及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值班等应当表明身份的公务活动时;参加要求着装的司法行政系统会议、集体活动时。
三、司法行政干警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着装,具体规定参照省厅相关着装管理规定。
四、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1、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衬衫。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毛衣。
2、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
3、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内着制式衬衫或者制式毛衣。
4、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
5、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
6、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黑色皮鞋。
五、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2、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5、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6、男司法干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司法干警发辫不得过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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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 、挽臂、 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司法行政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七、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八、司法行政干警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司法行政各种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着装:
1、非工作时间;
2、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4、辞职、 辞退、开除公职的;
5、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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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行政干警(包括其他配装人员)在工作调动、退休等其他情况脱离司法行政岗位时,主动向局办公室上交警服配饰(肩章、胸徽、警号等)。
十一、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股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